Saturday, August 04, 2007

儿童法令与立法漏洞

My commentary on the Child Act and its lacuna is published in Kwong Wah Yit Poh on 3-8-2007. There was a persuasive precedent - the murder of James Bulger in England back in the 90s. Both the accused were 10 years old at the time of arrest. They were back to the society at the age of 18 years old.

The judgment of House of Lords is available here.


The good reference book on Malaysian Child Act is Akta Kanak-Kanak 2001 - Siri Undang-undang Mimi Kamariah published by University of Malaya.

儿童法令与立法漏洞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 下午十二时十七分

作者:黄汉伟

马来西亚的法律与英国法律有很深的渊源。英国及其他共和联邦案例是我国法庭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993年2月12日,两位皆十岁的英国儿童罗汤申及尊文尼在利物浦一间超级市场拐走了只有两岁的占姆并事后杀害了后者。两人被英国法庭裁决谋杀罪名成立。根据当时的英国法律,交由内政部长向英女皇建议决定监禁期限。在此案中,两位儿童被告被下令监禁十五年。

两位儿童被告就内政部长的决定向英国最高法院及欧州人权法庭提出上诉。最终判决是由于内政部长是行政体系的一部份,这违反司法及行政独立的基本原则。法庭判决应由法庭来决定监禁期限。

两位儿童被告于2001年6月被释放,重返社会。被释放时,两人皆为十八岁。

日前,马来西亚上诉庭三司下令释放一位儿童谋杀罪犯。该儿童于十三岁时犯下谋杀罪并在2003年被高庭谕令扣留在监狱等侯最高元首发落。上诉庭三司的判决与英国上述案例有异曲同工之效。

由于总检察署在此案已上诉至联邦法院,那有关此案判决之评论在此打住。

2001年儿童法令是在2001年3月1日宪报上生效。根据国会纪录,上述法案已在1999年10月在下议院提呈,但由于政府解散国会及举行大选,上述法案在2000年10月再次提呈国会并获得上下议院在没有修改下通过。

最关键的问题是为何在当届国会没有国会议员提出该法案之缺陷。加巴星律师(此案之辩护律师)由于在日落洞国会议席以微差票数败北而无缘进入国会参与此法案之辩论。

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一般作风在短时间内在国会提呈法案,国会议员们在缺乏支援及研究助理的协助,无法对法案做出有意义及深层次之辩论。

当今国会由219位下议员及70位上议员组成,但国会只聘请10位研究员。国会有必要拨款配给每位国会议员至少一位研究助理,以对法案有更全面的研究。

任何重大法案有必要成立特别委员会以向学者及其他学有专长者收集意见及参考国内外其他法案及判决。

我们的国会如一味生产哗众取宠类似月漏言论或有国会范围内宰杀动物,那只显示出我们国家的文化水平有限。

立法议员们的正业是对国家政策提出看法及参与法案的辩论。政府须拨出资源以免上述立法漏洞或缺陷重演。


作者:黄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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